筹资管理办法

 

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筹资管理办法 

 

第一条 为了加强和规范浙江省的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我会)的筹资管理工作,更加有效地整合社会资源捐赠,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开展的所有方式的筹资活动。

第三条 我会接受捐赠的类别包含:

1、 现金、支票、汇票、证券、基金;

2、 股票、产权契约;

3、 物资(含服务)、技术援助;

4、 房产、遗产及其它财产。

第四条 筹资对象:海内外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政府、组织、团体、企业和个人。

第五条 筹资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,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。

第六条 所有筹资方式均须符合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。

第七条 筹资方式有且不限于:

1、 针对特定人群的筹款义演;

2、 依托公募基金会,针对特定人群举办义展、义拍及义卖;

3、 依托公募基金会的网络及移动互联网筹款;

4、 企业产品捐赠;

5、 特定的名人明星、新闻媒体等协助筹款;

6、 志愿者筹款;

7、 申请政府购买公益服务资金;

第八条 所有筹资活动都应遵循我会以下行为准则,即:

1、 不做违背及削弱公益使命的事;

2、 不做超出机构能力的事;

3、 不做对受益人无实质帮助的项目;

4、 不寻求与机构目标相悖的合作;

5、 不以非正当手段谋取机构及个人利益。

第九条 未经授权,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以我会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筹资活动。

第十条 各部门之间应就筹资活动相关事宜加强沟通与协调,避免发生筹资活动冲突。

第十一条 给予捐赠人积极热情的服务,并按各项目的承诺给予反馈。

第十二条 资金用途应在筹资过程中公示或与捐赠人达成一致约定,使用成果按项目至少一年公布一次。

第十三条 积极拓展安全、便捷的善款捐赠渠道,我会接收捐款的渠道有:银行、邮局、网络等。

第十四条 筹资活动产生的成本,应依照国家相关法规,严格控制在该项目筹款总额30%范围内。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制定、修改和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本办法由基金会理事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 

 

浙江省微笑明天慈善基金会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58月

返回列表